以下條文中的空格(___)為簽約時依實際租借條件填寫,例如日期、金額、車號與地點。簽約前甲方會逐條說明。
第一條 契約當事人#
出租人(以下簡稱甲方):伯樂短租______
承租人(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
茲為出租小客車乙事,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書。
關於「楓妍間」與「伯樂短租」
「楓妍間」是本網站與奶寶露營車的品牌名稱,「伯樂短租」則是實際的營業主體,也就是契約上的出租人(甲方)。兩者為同一家,簽約時契約上會出現的是「伯樂短租」。
第二條 租賃標的及附表#
- 本車輛(廠牌型式:中華汽車 J SPACE____)及隨車配件、加購或加租配件,詳如附表一「汽車出租單」。
- 本車輛出車前車況,詳如附表二「出車前車況圖」。
- 本車輛出車里程、油錶及約定還車時間,詳如附表三「汽車油錶及里程紀錄單」。
- 附表一至附表三經雙方簽認後,均為本契約之一部分,與本契約有同一效力。
補充說明:露營改裝設備的歸屬
奶寶的露營改裝部分(固定式車床、車內電力系統、供水設備、車頂遮陽篷等)屬於「本車輛」的一部分,並非第十九條所指的加購或加租配件。因此這些設備的保管與毀損責任,適用第十條至第十二條關於本車輛的規定。
本段為網站補充說明,尚未寫入紙本契約條文
第三條 租賃期間#
租賃期間自民國__年__月__日__時__分起,至民國__年__月__日__時__分止,共計__天__小時。乙方出車里程及約定還車日期,詳如附表三。
第四條 租金、保險及定金#
- 租金:每 □日 □時 新臺幣____元整,共__日__時,計新臺幣____元整。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由甲方投保):本車輛業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公司:____;保單號碼:____;保險期間至民國__年__月__日止),保險費由甲方負擔。
- 任意汽車保險及未投保之告知:除前款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外,本車輛之任意汽車保險投保情形(包括第三人責任保險、車體損失保險、汽車竊盜損失保險、駕駛人傷害保險、乘客責任保險、交通事故傷害保險),甲方應於簽約前告知乙方,並載明於附表一汽車出租單。
- 乙方自行投保:乙方得自行斟酌需要,於取車前向保險公司投保(含網路投保)租車綜合保險、自負額補償保險或其他適當之保險,其保險費由乙方自行負擔。甲方不代收保險費、不代辦投保,亦不因乙方是否投保而變更雙方依本契約所負之責任。
- 責任歸屬:乙方於租賃期間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本車輛毀損、滅失,或致第三人生命、身體、財產受損害者,應依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及民法相關規定負賠償責任;如係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所致者,乙方不負賠償責任。本款不影響甲方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及本契約第十五條所負之義務。
- 定金:甲方接受乙方訂車後乙方取車前,收取定金新臺幣貳仟元整(NT$2,000)。但定金不得逾總租金總額百分之三十,如依前開金額計算已逾總租金總額百分之三十者,以總租金總額百分之三十為限,超收部分甲方應即返還。
七、定金之處理:
- 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乙方給付之一部。
- 契約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之退還依下表辦理:
- 契約如遇天災、地變或其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甲方應返還全部定金。
八、因可歸責於甲方之違約處理:
- 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無法履行契約者:
- 如甲方已收取定金,應加倍返還之;其因甲方之故意所致者,乙方並得請求以定金三倍計算之損害賠償。
- 如甲方未收取定金,乙方得請求以約定總租金一倍計算之損害賠償;其因甲方之故意所致者,乙方得請求以約定總租金三倍計算之損害賠償。
- 乙方證明受有前款所定以外之其他損害者,得併請求賠償之。
- 甲方與乙方有其他更有利於乙方之協議者,依其協議。
第五條 付款方式及擔保#
- 付款方式:□現金 □信用卡 □金融機構轉帳 □其他____。
- 擔保方式:□甲方不另收取保證金或擔保品。□甲方收取保證金新臺幣____元整,或擔保品____。
- 甲方於乙方交還車輛時,經檢查確無損壞或遺失配件後,應即無息返還前款保證金或擔保品。
- 甲方以信用卡預授權方式作為擔保者,應於還車檢查完成後七日內辦理取消授權或退還;乙方得要求甲方提供預授權金額之書面或電子紀錄。
提醒:第四條的「定金」與本條的「保證金」是兩件事。定金為訂車時支付、可抵租金;保證金/押金則於還車確認車況後無息退還。楓妍間目前不收取保證金,本條保留供日後調整時適用。
第六條 租賃方式#
□日租:
- 本車輛每日平均行駛最高里程為__百公里(不得低於四百公里);□不限里程。逾最高里程者,每一公里加收__元累計,但每日加收金額不得逾一日租金之半數。未為前開約定者,視為不限里程。
- 乙方應依約定時間交還車輛,還車時間逾一小時者(不含一小時),每滿一小時按每日租金十分之一計算收費;逾期六小時以上者,以一日之租金計算收費。
- 乙方於約定使用時間屆滿前交還車輛,且提前還車時間滿一日以上者,得請求甲方退還每滿一日部分之租金。
□時租:
- 本車輛每時平均行駛最高里程為__公里(不得低於四十公里);□不限里程。逾最高里程者,每一公里加收__元累計,但每時加收金額不得逾一小時租金之半數。未為前開約定者,視為不限里程。
- 乙方應依約定時間交還車輛,逾時還車者,應以第四條每小時租金計算收費;乙方逾時未通知並取得甲方同意者,每逾一小時得加收百分之十。當日時租之總金額高於一日之租金者,應以一日租金方式計算收費。
因車輛本身機件故障或其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乙方不能依約定時間交還車輛者,不適用前開逾時收費之規定。乙方於前開情形得為通知者,應即通知甲方。
第七條 燃料及還車油量#
- 本車輛使用燃料種類:□九八無鉛汽油 □九五無鉛汽油 □九二無鉛汽油 □高級柴油 □其他____。
- 本車輛使用之燃料由乙方自備,乙方並應購用合法銷售之燃料;乙方違反本款約定致車輛故障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還車油量:□與出車時油錶相同(不足者,按實際補足油量依還車時當地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零售價格計收,並得加收代為加油之服務費新臺幣___元)。□其他約定____。出車及還車油錶紀錄詳如附表三。
第八條 車輛使用限制#
- 本車輛不得超載,並不得載送下列物品:違禁品、危險品、不潔或易於污損車輛之物品、不適宜隨車之動物類,及其他____。
- 乙方應在約定範圍內使用車輛並自行駕駛;駕駛人應領有有效之本國駕駛執照或國際駕駛執照,並經甲方驗明登載於附表一。乙方不得擅自交由無駕駛執照或未登載於附表一之人駕駛,不得從事汽車運輸業行為(含以本車輛攬載旅客、貨物營業),亦不得充作教練車、競技或測試等用途。
- 乙方及駕駛人不得於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施用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後駕駛本車輛,亦不得將本車輛用於任何違法行為。
- 乙方如需甲方代僱駕駛人者,應另行約定;甲方應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代僱持有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者駕駛。
- 違反前四款約定,甲方得終止租賃契約,並即時收回車輛;如另有損害,並得向乙方請求賠償。
第九條 隨車文件、罰鍰及費用負擔#
- 租賃期間乙方應隨車攜帶駕駛執照、汽車出租單、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及行車執照,以備查驗。
- 乙方於租賃期間因違規所生之處罰案件,有關罰鍰部分由乙方負責繳清;如由甲方代為繳納者,乙方應負責償還,甲方並得按件收取行政作業費新臺幣___元(以甲方實際必要支出為限)。甲方應同時提供該違規案件之舉發通知單或裁決書等憑證。
- 租賃期間所生之停車費、過路通行費、違規拖吊及保管費用,概由乙方自行負擔。
- 有關牌照、行車執照或車輛被扣部分,自被扣之日起至通知領回日止之費用,由乙方負擔;但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例如車輛未依規定檢驗、投保或完稅)所致者,由甲方負擔。
第十條 保管義務#
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保管及維護本車輛,禁止出賣、設質、抵押、讓與擔保、典當車輛等行為。
第十一條 擦撞或毀損之處理#
- 本車輛發生擦撞或毀損,除有不能向警察機關報案之情形外,乙方應立即報案並通知甲方後,送 □原廠 □雙方合意之____廠 修理。
- 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所生之拖車費、修理費及第十二條所定車輛修理期間之租金,應由乙方負擔。
- 前款修理費如有折舊費用之約定,其金額不得超過修理費用之百分之二十。
- 乙方不得自行修理或自行委託他人修理;但情況急迫且已即時通知甲方者,不在此限。
- 甲方應於乙方請求時提供修理估價單、發票或其他費用單據。
第十二條 毀損賠償及修理期間租金#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本車輛毀損達無法修復程度者,應照當時市價賠償;毀損但可修復者,應依修理期間長短償付該期間之租金:
第十三條 遺失或被盜之通報#
本車輛遺失或被盜者,除有不能向警察機關報案之情形外,乙方應立即報案並通知甲方。
第十四條 遺失或被盜之賠償#
-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本車輛遺失或被盜者,乙方應照當時市價賠償;如本車輛有投保汽車竊盜損失保險者,乙方僅支付市價與保險賠償金額之差額。
- 乙方未賠償前失竊車輛經尋獲者,其賠償金額準用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處理;乙方已賠償後失竊車輛經尋獲者,如本車輛未投保汽車竊盜損失保險,甲方應即將該車輛過戶予乙方。
第十五條 甲方之擔保責任及車輛故障處理#
- 甲方應擔保租賃期間內本車輛合於約定使用狀態,並應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一百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於出租前實施檢修,保持良好狀態,且與乙方一併檢驗車輛,簽證確認車輛安全配備齊全及車況良好。
- 租賃期間本車輛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發生機件故障或不能安全使用者,甲方應即提供必要協助(含道路救援、拖吊),並得選擇修復本車輛或更換同級車輛;甲方未能於合理時間內修復或更換者,乙方得就不能使用期間請求按比例退還租金,並得終止契約。
- 甲方違反前二款約定者,雙方得依物之瑕疵擔保或債務不履行等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還車地點#
- 乙方還車地點:□甲方原交車地點(______)。□其他地點(______)。
- 前款還車地點在甲方交車地點以外之其他處所者,甲方 □不另收費 □另收取成本費新臺幣___元整。
第十七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發生訴訟時,甲乙雙方同意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之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十八條 續租#
乙方欲續租本車輛者,應在甲方營業時間內事先聯繫並取得甲方之同意,始為有效;續租之租金及條件,依雙方另行簽認之附表一辦理。
第十九條 加購或加租隨車配件#
- 乙方得於租車時向甲方加購或加租隨車配件(例如兒童安全座椅、成長型座墊、行李架、雪鏈、導航或行動裝置支架、行動電源、車用冰箱、寵物籠、拖車架等)。
- 加購或加租之配件,其品項、數量、單價、費用、出車及還車狀況,暨遺失或毀損時之賠償計價,均應逐項記載於附表一「加購/加租配件明細」欄,並經雙方於出車及還車時簽認;經簽認者即為本契約之一部分,無須另行訂立契約。
- 加購或加租配件之保管、返還及毀損、遺失之賠償,準用本契約關於本車輛之約定。賠償金額以附表一所載計價金額為上限;附表一未記載計價金額者,依還車時之市價計算,且不得超過該配件之實際價值。屬正常使用所生之磨損者,乙方不負賠償責任。
- 甲方所提供之配件應符合相關法令及國家標準,且未逾使用或有效期限。屬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四條所定兒童安全座椅等法定安全裝備者,甲方應提供符合規定之產品,並協助安裝及說明使用方式。
- 本契約及附表一未記載之費用,甲方不得另行請求。
本條所指的是可以另外加租的活動物品。奶寶車上原有的露營改裝設備不屬於本條範圍,詳見第二條的補充說明。
第二十條 未訂事宜#
本契約如有未訂事宜,依相關法令及誠信原則公平解決之。本契約條款如有違反交通部公告「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者,該條款無效,並依前開公告內容定之。
第二十一條 個人資料保護及車載設備告知#
- 甲方對乙方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並負有保密義務,非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對外揭露或為契約目的範圍外之利用。契約關係消滅後,亦同。
- 本車輛裝設下列設備者,甲方應於簽約前告知乙方並載明於附表一:□行車紀錄器(含錄音) □衛星定位(GPS)追蹤器 □車內攝影設備 □無。前開設備所蒐集之個人資料,甲方僅得於租賃契約目的必要範圍內(車輛管理、失竊尋回、事故處理及依法令規定)利用。
- 乙方就其個人資料,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規定,向甲方請求查詢、閱覽、製給複製本、補充或更正、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刪除。
第二十二條 契約份數及交付#
本契約一式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甲方應於簽約時將本契約書及附表一至附表三之副本交付乙方,不得拒絕交付。
附表一至附表三#
三份附表於取車現場與甲方一起填寫並簽認,簽認後與本契約有同一效力。完整格式請見 PDF 全文(開新視窗)。
- 附表一 汽車出租單:車輛資料(牌照號碼、引擎號碼、排氣量/年份、車身顏色、座位數、出車里程與油錶)、保險告知欄、車載設備告知、標準隨車配件點交清單、加購/加租配件明細、駕駛人資料、費用計算與點交簽認。
- 附表二 出車前車況圖:左右側面、前方、後方與車頂的車體圖,以代號標示既有損傷(A刮傷、B凹陷、C破裂/缺損、D掉漆、E鏽蝕、F缺件/污損),另有燈具、雨刷、空調、安全帶、胎壓等功能檢查欄。取車時請和我們一起確認並拍照,這是保護雙方的紀錄。
- 附表三 汽車油錶及里程紀錄單:出車與還車的里程、油錶與時間,以及實駛、限駛、超駛與補足油料/逾時費用的計算。
本頁為契約範本,內容與可下載的 PDF 相同(第二條的補充說明除外,該段僅為網站說明,非契約條文)。正式契約以簽約時雙方簽章之紙本為準。若條文與交通部公告之「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有牴觸,依公告內容辦理。